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
备案工作情况的通报
辽人办发〔2015〕17号
省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各市人大常委会,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根据《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以下简称《工作程序》)的规定,现将2014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报备情况
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共接收到各报送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58 件。其中,省政府制定的规章6件、其他规范性文件24件;五个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18件(沈阳7件、大连1件、鞍山1件、抚顺4件、本溪5件);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10件(沈阳1件、营口1件、辽阳1件、葫芦岛7件)。
2.审查情况
按照《工作程序》的规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接收登记后,按照职责分工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并同时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依法对分送的全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初步审查并签署了初步审查意见。其中,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审查3件,法制委员会审查10件,内务司法委员会审查9件,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14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查4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查3件,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审查2件,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13件。审查率达到100%,未发现存在不合法或者不适当情形需要继续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报备时限方面
省政府、各市人大常委会、较大的市政府多数能够按照报备时限的要求将各类规范性文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但也有个别报送机关没有按照《工作程序》的规定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备。2014年报送备案的58件规范性文件中,有5件逾期报备,报备及时率为91.4%。并且,部分报备机关没有按照《工作程序》的要求于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备查。
2.报备格式方面
根据《工作程序》的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交装订成册的包括备案报告、公告、文本及其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如:立法依据对照表等)一式十份,并附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从2014年各报送机关的报备情况看,一些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格式还不够规范:有的报送机关的多个规范性文件使用同一个来文字号;有的规范性文件未装订成册;有的规范性文件仅文本为十份,其他材料不足十份,给文件的接收登记和分送审查带来不便。
三、关于今后工作的几点要求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和措施。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指示精神,以及新修正的立法法关于增加主动审查等有关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的规定内容,都对这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省政府、各市人大常委会、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报备意识,认真履行报备职责,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保障备案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1.认真履行报备职责,做到应报尽报。各报备单位要健全和完善报备工作机制和流程,按照《工作程序》中规定的备案范围,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备案。具体包括: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省和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省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章以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对地方性法规在具体应用中的解释。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需要报备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政府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均要求具有普遍约束力,诸如关于批准市本级部门预算的决议、关于确定市树市花的决定、关于表彰××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等批准性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不需报备。
2.严格按照报备时限和格式进行报备。根据《工作程序》的规定,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文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报送时应当提交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本及其说明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省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提交立法依据对照表;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相关上位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同时提交依据对照表)。目前,已有一些市的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在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将依据对照表一并报送,为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提供了便利条件和必要资料。
报送时,每个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备案报告、公告、文本、说明、立法依据等材料各一份的次序整理排列,作为一份完整的报备资料;每个规范性文件应报送按前述次序装订成册的报备资料共十份。一个备案报告和报备文号只能报送一个规范性文件。
报送规范性文件纸质材料的同时,需同时报送上述材料的电子版(邮箱为:lnrdbasc@163.com)。电子文本将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认真执行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报制度。每年一月底前,各报送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备查。省人大常委会将根据《工作程序》和上述工作要求对报备情况定期予以通报。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