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情况的报告》。现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贯彻实施好《固废法》对于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将其作为今年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精心组织开展《固废法》执法检查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执法检查组先后深入新宾满族自治县、盘锦市和锦州市进行检查,委托其他12个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自查,并请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农委等9个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就《固废法》贯彻实施情况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常委会组成人员高度评价执法检查组的工作和执法检查报告,普遍认为执法检查坚持问题导向,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报告内容丰富、数据翔实,总结成绩客观全面,分析问题深入透彻,提出建议切实可行。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我省贯彻实施《固废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当前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及突出困难和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普遍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普遍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指示,采取具体可行的的措施,加快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加紧出台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性政策与文件,明确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目标、试点地区、主体范围、分类办法、配套体系等,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意识
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围绕《固废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范性文件,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包括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宣传在内的环境保护法制宣传。要面向社会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普法宣传,正确引导,消除模糊认知,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固体废物污染的危害,不断提升全民的环境保护法制意识和自觉的垃圾分类意识。要面向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开展专题环保普法宣传和环境安全教育,强化生产单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意识和“谁污染、谁治理”的法律责任意识。
三、实施统筹规划,着力破解固体废物产生量与处理利用量不协调、处理利用能力不匹配、处理方式单一、地区不平衡问题
各级政府要实施统筹规划,不断推进固体废物处理和综合利用能力建设,使之同当前固体废物产生量和污染物构成相适应。建议依法加大对固体废物处理和综合利用企业的招商引资力度,增强我省固体废物处理和综合利用能力。要逐步改变我省垃圾处理过度倚重卫生填埋方式的现状。要合理选址,推进垃圾无害焚烧处置设施的建设,提高垃圾焚烧厂的科技水平,减少有害气体排放。要进一步完善医疗垃圾回收机制,努力扩展医疗垃圾回收处理覆盖范围。
四、关注薄弱环节,规范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针对治理的薄弱环节,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村工业固体废物治理方面的扶持力度,把农村贫困地区这个治理薄弱环节抓实。要把建成的固体废物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运行好,充分发挥效益。要加大对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向农村转移,在环评等环节严把在农村生产经营企业的环保准入门槛。
五、加强科技投入和研发,切实发挥科技创新和应用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各级政府要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增强对固体废物减量、监控、处理和综合利用技术在研发、引进、对接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提高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科技含量和防治标准。要鼓励企业改进生产技术,引领开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并不断提高处置标准,拓宽处置方法,提升综合利用产品附加值。要强化科技在固体废物监督方面的应用,改进固体废物污染监测、检测的技术装备,注重科技成果应用,与智慧辽宁建设相结合,提升治理层次。
六、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政府要明确主体责任,多部门联动,形成合力,细化考核指标,强化固体废物污染监督执法,推动执法工作进一步向法制化、规范化、纵深化开展。要严厉打击各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认真查处“洋垃圾”走私、固体废物处置企业“倒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收集、处理、倾倒等违法犯罪案件,充分发挥监督执法的利剑作用。
七、完善法律法规,适时启动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以《固废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引领,积极借鉴先进地区做法,总结省内基层经验,推进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准备工作,将其及时纳入下届立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