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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程序衔接事项的通知

2016/11/16 18:18:54

关于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

草案有关程序衔接事项的通知

            辽人办发〔2016〕52号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

为了充分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专业优势,确保立法质量,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现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程序衔接事项明确如下:

一、法规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由相关专门委员会综合汇总分组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并向该次常委会会议期间的主任会议汇报,提出第二次审议建议。

二、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相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就法规草案涉及的内容继续调查研究和修改完善,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提出意见,报分管主任同意后,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和电子文本形式函交法制委员会。

三、法制委员会接到相关专门委员会移交的文件后,组织实施法规草案统一审议,进一步多渠道、多方式深入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法规草案,形成第二次审议稿。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6年11月15日


文章来源:办公厅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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