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
草案有关程序衔接事项的通知
辽人办发〔2016〕52号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
为了充分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专业优势,确保立法质量,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现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程序衔接事项明确如下:
一、法规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由相关专门委员会综合汇总分组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并向该次常委会会议期间的主任会议汇报,提出第二次审议建议。
二、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相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就法规草案涉及的内容继续调查研究和修改完善,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提出意见,报分管主任同意后,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和电子文本形式函交法制委员会。
三、法制委员会接到相关专门委员会移交的文件后,组织实施法规草案统一审议,进一步多渠道、多方式深入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法规草案,形成第二次审议稿。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