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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大多措并举立良法

2017/11/27 13:18:48

营口市人大常委会立足推动改革发展,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为推进营口市法治进程,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坚持党领导立法,始终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营口市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委的指示精神,自觉接受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在拟定年度立法计划时,将立法计划报送市委审定。地方性法规三审前,就法规涉及的重大问题向市委请示报告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重要问题都经党组讨论,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民主立法格局。

二是坚持人大主导立法,全面提高立法质量。营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时,采取多种方式有效整合立法资源,避免部门利益倾向。不仅采取向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政协、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发征求意见函这种通常的方式征求意见,还在营口电视台、营口日报上发布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并从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中收集立法项目。在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提前将法规草案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并送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与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密切配合,提前介入政府部门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在法规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前,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立法工作调度会,指导、协调部门起草法规草案。法规草案二审、三审前,就法规草案审议修改情况征求起草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是坚持民生立法,着力增进人民福祉。营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四部地方性法规,就有三部涉及民生领域:《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这些立法项目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社会热点问题,社会关注度高,又都是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议案,充分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群众路线、倾听民声、顺应民意、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

四是坚持科学立法,协调各方利益诉求。营口市人大常委会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合理评估,尽最大努力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在制定《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时,针对市民提出的供热单位中午测温,靠“太阳晒”,室温自动达标现象,《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和供热管理机构不得在十二时至十四时进行现场测温。针对缺少制约窃热行为的措施问题,《条例》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并明确对窃热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以根据供热合同停止供热,为打击窃热行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管理问题,《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了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制度,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主体、清洗消毒时间、公开检测结果,从源头上避免了二次供水设施污染饮用水的问题。

五是坚持民主立法,保障公众有序参与。营口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每一部法规都会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深入基层立法联系点当面征求群众的意见;到县区调研征求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对法规草案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论证,确保法规符合全市实际。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营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立法协商工作的意见》,通过深入开展立法论证、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大力推进开门立法等工作措施,健全与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六是坚持制度创新,完善立法工作流程。营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初步建立起基本的立法制度。制定了《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工作规则》,组建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库,从全市行政机关、院校、律师行业遴选了14位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法律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影响的专业人员,作为全市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制定了《营口市立法听证规则》,对立法听证程序进行规范,保证立法听证工作依法、有序、科学开展。制定了《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为指导全市地方立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制定了《营口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明确法规立项标准,使立法计划的编制更加科学、合理。制定了《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后评估办法》,完善了立法后评估工作制度。

文章来源:研究室 作者:周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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