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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大出台《丹东市人大代表退出办法(试行)》

2017/12/4 11:13:23


11月29日,丹东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丹东市人大代表退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全省率先建立人大代表退出机制。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等党内法规,结合丹东市人大代表工作实际,出台此办法。

《办法》共十二条,明确了代表辞职或劝退的依据、情形、方式、程序等。《办法》规定,代表出现“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与敌对势力相勾结或接受国(境)外组织、个人提供参选资助或培训的”、“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利用人大代表身份,通过干预执法、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插手招标投标等,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利益的”等十一种和代表身份不符比较严重的问题之一的,责令其辞去市人大代表职务;对“任期内连续两年不提交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年度内未经批准累计两次不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不按要求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并接受评议的”、“未经批准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任期内履行代表职责考核连续两年在原选举单位排列末位的”等九种关于代表履职内容的情形,经原选举单位或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没有履职能力或履职意愿不强的,建议其辞去市人大代表职务。同时,为了确保退出机制的严肃性和操作性,对组织责令辞职或者建议辞职的代表,本人拒不同意的,应当依法启动罢免程序,终止其代表资格。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增强市人大代表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对市人大代表进行有效监督,激励市人大代表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务,切实发挥作用,保证人大权威性和代表结构完整性。

      (申思思、贺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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