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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通报

2017/6/1 15:07:09

辽人办发〔2017〕33号

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各市人大常委会,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以下简称《工作程序》)的规定,现将2016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

2016年度,省人大常委会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39件。其中,省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6件、其他规范性文件86件;各市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27件(沈阳8件、大连6件、鞍山2件、抚顺3件、本溪3件、锦州2件、营口1件、辽阳1件、朝阳1件);各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20件(沈阳4件、鞍山2件、丹东3件、锦州2件、营口1件、辽阳1件、朝阳3件、葫芦岛4件)。

2.规范性文件审查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根据《工作程序》的规定,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后,按照职责分工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同时送法制工作委员会依法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初步审查意见。其中,研究室审查4件、人事选举委员会审查1件、法制委员会审查21件、内务司法委员会审查19件、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49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查11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查19件、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审查1件、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14件。与此同时,法制委员会对上述139件规范性文件全部进行了初步审查。

在2016年度的审查工作中,省人大法制委发现1件市政府规章存在与国家行政强制法和立法法相抵触的问题,向相关市人大法制委正式发函,建议启动主动审查程序。相关市人大法制委认真审查、积极沟通,督促制定机关主动对该规章进行了纠正修改。

2016年,法制委员会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全部进行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围绕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重点,对与常委会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内容相关的现行有效2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重点审查。发现1件省政府规章的规定与其之后出台的国务院法规不一致,省人大法制委向省政府法制办正式发函,建议尽快对该规章进行修改。该规章已列入省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上看,各报送机关能够及时、准确、规范的将各类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报送省人大常委会,为省人大常委会顺利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具体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重视、纠正和改善。

1.报备时限方面

绝大多数报送机关能够按照要求将规范性文件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与去年相比,报备及时率显著提高。但在报送备案的139件规范性文件中,仍有3件逾期报备,报备及时率为97.8%。还有部分报送机关没有按照《工作程序》的要求,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备查。

2.报备范围方面

各报送机关能够严格按照《工作程序》中规定的备案范围,将各类规范性文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做到了有件必备,避免了不报和漏报的现象,但个别报送机关也出现了误报现象。报送备案的139件规范性文件中,有6件规范性文件属于工作分工、表彰嘉奖等一次性、批准性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不应纳入报备范围。

3.报备格式方面

各报送机关基本上能够按照报备要求规范地报送备案材料,但仍有一些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格式还不够规范:一是备案材料不全,有的政府规章缺少立法依据对照表等材料,有的未报电子文本;二是装订格式不规范。有的未按规定将备案报告、公告、文本说明等材料装订成册,还有的将多个规范性文件装订成一册,并使用同一备案报告和备案文号。

三、关于2017年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举措。2016年9月,在第二十二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李建国副委员长强调,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提出进一步深化对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2016年12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研讨会上,信春鹰副秘书长指出,要进一步从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高度,深化对备案审查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从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高度,增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能。特别是着重强调了,要贯彻落实修改后的立法法,清醒认识当前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大力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对备案审查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改进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进一步推动备案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备案审查工作实际,对下一阶段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 

1.明确报备范围,做到应报尽报

各报送机关要自觉增强报备意识,认真履行报备职责,按照《工作程序》中规定的备案范围,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备案。具体包括: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省和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省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章以外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省政府对地方性法规在具体应用中的解释。需要强调的是,需要报备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均要求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诸如内部工作制度、工作分工、人事任免、表彰嘉奖等一次性、批准性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不需报备。

2.遵守报备时限,遵循报备格式

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工作程序》的规定,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文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报送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本及其说明以及其他相关资料。需要强调的是,省和设区的市政府报送规章时,应同时提交立法依据对照表,将每一条款内容所依据或者参考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内容列出,以便为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其进行初步审查提供必要资料。

报送时,每个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备案报告、公告、文本、说明等材料各一份的次序整理排列,作为一份完整的报备资料;每个规范性文件应报送按前述次序装订成册的报备资料共十份。一个备案报告和报备文号只能报送一个规范性文件。

报送规范性文件纸质材料的同时,需同时报送上述材料的电子版(邮箱为:lnrdbasc@163.com)。

3.执行文件目录上报制度

每年一月底前,各报送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备查。省人大常委会将根据《工作程序》和上述工作要求对报备情况定期予以通报。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全部进行初审,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以及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立法法第九十六条和监督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情形。特别是着重审查其是否违法设定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是否违反立法法关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的规定,以及关于“设区的市制定政府规章的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和要求,合法、依规的制发规范性文件。各市人大常委会在履行好报备机关职责的同时,也要强化审查职能,加强对接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力度。

另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17年3月创办了《辽宁立法工作》专刊。我省备案审查工作者要利用好这个工作平台和交流载体,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凝聚共识、学习提高。希望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积极主动地收集、总结本市、县(区)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典型做法、成功经验及理论研究等,踊跃撰稿、组稿、投稿。(投稿邮箱为:lnlfgz@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辽宁立法工作投稿”)

附件:2016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表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7年5月31日

文章来源:法制委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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