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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总的认为,对该办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与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法制委员会于5月30日下午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修正案草案已经比较成熟。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根据法制委员会讨论时提出的不宜修改实施日期的意见,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删除。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中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关于修改《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决定(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