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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可要求被审计部门单独报告整改情况

2018/7/26 8:21:08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订草案)》

省人大常委会可要求被审计部门单独报告整改情况

  7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订草案)》。

  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对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有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出台监督法、修订预算法,1999年实施的《辽宁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亟须修订。为此,修订《辽宁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正式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条例修订草案删除7条,增加28条,修改18条,共计7章44条。修订重点为规范预算审查监督的程序,细化监督的重点内容,明确监督的时限要求,丰富监督的形式等。

  在规定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的重点审查内容上,强化了对转移支付、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政府采购、预算绩效评价、政府债务管理等内容的重点监督。把开展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审查的实践成果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并规定了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审查的重点内容。将县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园区)作为部门管理,统一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拓展了预算审查监督领域。

  为推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有关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可以要求审计查出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同时,增加了常委会可以要求有关被审计部门单独作整改情况报告的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对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审计部门需要公开的事项和公开的方式、公开的时限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除涉密信息外,预算信息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上集中公开。


文章来源:辽宁日报 作者:赵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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