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两部地方性法规
自贸试验区创新活动容许试错 气象灾害预警到行政村
7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当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2018年度第二次新闻发布会,就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等进行发布。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内容呈现诸多亮点。为激发市场主体改革创新动力,条例提出建立完善改革创新保障机制,明确了投资主体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内创新开展各种投资活动。为减轻创新失误的压力,条例提出建立健全改革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规范容错实施程序。条例明确,“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的创新活动,出现失误或者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尽职尽责、未牟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免除其相关责任”。
条例明确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原则和任务,明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突出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立法理念,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与开放型经济相适应的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管理高效、依法行政的管理体制”。
条例还强调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公开管理机构的权责清单,建设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明确了气象灾害防御的职责分工,规定了政府的组织领导职责,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等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及监督工作,并设立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
条例强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规定“要在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持续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将应急广播系统覆盖到省内所有行政村”。并提出我省常见气象灾害的具体防御措施,比如“暴雨、暴雪、霾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采取停课等措施”。
针对强制转移受灾群众操作难的问题,条例还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政府应急处置决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