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省人代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代会或者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审议省人代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和质询案;
(三)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含中长期规划)、省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含中长期规划)、省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并向省人代会或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四)拟订或者委托拟订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说明和决议、决定草案;审议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提出审议意见;
(五)向常委会提出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做好审议前的准备工作;
(六)向常委会提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执法检查建议。受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委托具体组织实施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执法检查工作;
(七)审查报送常委会备案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八)对主任会议交付的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九)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发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事项;
(十)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交办的工作;承办省人代会主席团、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向省人代会书面报告工作。
——引自《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