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在环境与资源保护和城乡建设工作方面的专门机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委员会工作范围包括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城乡建设等方面的立法与监督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铁民分工联系环资城建委员会。
环资城建委员会职责:
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或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一)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审议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三)拟订或者委托拟订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四)研究、审议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五)向常委会提出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
(六)向常委会提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执法检查建议;
(七)具体组织常委会安排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执法检查工作;
(八)对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在报告机关征求意见时和征求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时,提出意见;在有关机关征求对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的研究处理情况时,提出意见;
(九)具体组织常委会安排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专题询问工作;
(十)听取受质询机关对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的口头答复,并提出报告;
(十一)审查报送常委会备案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十二)对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十三)向代表大会提交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
(十四)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发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事项;
(十五)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十六)承办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环资城建委员会对口联系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相关部门:
省政府组成部门:国土资源厅(含测绘局)、建设厅
省政府直属机构:环境保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