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2017年11月29日以辽政﹝2017﹞237号文件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和废止11件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环境资源方面的共有6件,其中,修正案(草案)5件,分别是:《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案(草案)》、《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废止案(草案)1件,为《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条例废止案(草案)》。收到议案后,环资城建委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于3月8日在新一届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 建议《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不再审议
环资城建委员会认为,2017年1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1993年制定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废止,因此,环资城建委员会建议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不再审议该条例修正案(草案)。
二、 同意《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等4件修正案(草案)
环资城建委员会认为,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案(草案)》、《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4件修正案(草案)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修改或删除的内容主要是与国务院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部分,进一步完善和充实了我省现行条例的不足,切合我省实际,与国家上位法没有抵触。环资城建委员会对这4件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内容没有意见,同意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三、 同意《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条例废止案(草案)》
环资城建委员会认为,该条例的主要内容,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不相符合,且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已涵盖了所规范的内容,故保留此条例已无实际意义。为此,环资城建委员会对《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条例废止案(草案)》没有意见,同意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辽宁省人大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