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报告。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负责规划、草拟和初审与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就涉及民族、侨务、外事、宗教、旅游、对台事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向省人大有关委员会提出意见。
四、审议自治县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报告。协助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做好立法规划和立法调研论证工作。
五、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交付同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有关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章,省人民政府有关厅、局、委员会的命令、决定和决议,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提出报告。
六、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被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七、听取行政、司法等部门有关民族、侨务、外事、宗教、旅游、对台事物等方面的工作汇报。
八、视察、检查、调查同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九、对同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有关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组织视察、检查或者调查研究,向省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或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十、负责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同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有关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按有关工作程序办理。
十一、开展与华侨、华人、港澳台胞的联谊工作。
十二、开展与省人大常委会和本委员会有关的外事活动,加强同外国省、州、道、县等议会联系。
十三、负责办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交付省人大常委会的与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提出修改意见。
十四、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