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省人大常委会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工作,促进和巩固省人大常委会与外国地方议会的友好交往,推动我省对外经贸、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年】16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市厅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3】26号)及省有关外事工作、外事纪律规定,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外事工作的实际,制定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草案)。
一、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省人大外事工作部门要围绕省人大常委会年度中心工作和对外交往的需要,制订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严格按照中央有关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经批准后实行限量管理,原则上只能减少不能增加。要坚持因事定人,不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出访,不安排一般性考察出访。
二、严格限定业务范围。常委会组团出访,总体要求是“服务国家总体外交,服务国内经济建设,服务人大自身工作”。加强同外国地方议会友好交流,促进我省对外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合作,推动建立对象国省际间的友好关系。
三、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出访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任务应限定在人大工作范围之内,出访团组应带有与外国地方议会进行友好交往方面的内容,出访的实质性公务活动要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无关的休闲娱乐项目;不安排企业团组随同出访,不安排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开工仪式等活动;要严格按照出访有关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常委会领导出访安排普通套房,厅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不安排高档菜肴和酒水;严禁向企业、驻外机构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四、严格执行应邀出访的规定。出访须有外方议会或议会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不得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者出具邀请函,不得应境外中资企业(含各种所有制的中资企业)、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出访。
五、出访团组不应超过6人。
六、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除外,下同),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赴拉美、非洲国家因航班衔接不便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七、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要求必须用满。出访团组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要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八、出访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应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九、实行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制度。省人大外事工作部门在送省外事部门审核审批前,应当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局域网、公示栏等方式,如实公开出访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人员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在机关局域网公布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监督,实现成果共享。
十、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常委会领导率团出访的,应当在回国后1个月内,将出访报告报省委,同时抄送省外办、省人大民侨外委;厅级领导率团出访的,应当在回国后1个月内将出访报告报常委会党组,同时抄送省外办、省人大民侨外委。团组出访中与外方达成的协议,由有关委办室负责与省直有关部门协调,抓好落实。
十一、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省人大常委会原则上不组织双跨团组,如根据工作需要确需组织的,须经常委会党组领导审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内其他部门组织的双跨团组,确需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参加的,要从严审核。不受理无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和组团通知,不受理指定具体人选的征求意见函。不组织或参加考察性、无实质内容或者营利性双跨团组。
十二、在一年之内,不安排两个以上的省人大常委会团组出访同一个国家。
十三、外事礼品由省人大外事工作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统一备置。
十四、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处级干部不得单独组团出访。
十五、因公出国(境)经费要在省人大常委会年度预算中单独列出,并细化到出国(境)项目上,未列入财政预算和在预算执行中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支出项目的,一律不得安排出国(境)。
十六、省人大外事工作部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年度中心工作和对外交往的需要,在征求常委会领导和相关部门意见后,于每年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机关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和人选建议,报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审定后,由常委会机关党组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批准。省人大外事工作部门负责与省外事部门沟通落实出访计划和安排。
十七、常委会领导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与人选建议,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审定后,送省外事部门审批。常委会厅级领导率团出访,出访计划由省人大外事工作部门商省外事部门后,报常委会党组领导审定。
十八、厅级及以下干部应外单位邀请随团出访,须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常委会有关领导同意。
十九、凡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须经公务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相关手续及相关公务证件。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回国后7日内,应将本人公务证件交发证机关统一保管。
二十、不派遣已离(退)休的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访问。
二十一、以省人大常委会名义组团出访结束后,应向近期召开的常委会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二十二、应邀随外单位出访的人员,出访费用由所在部门自行解决。
二十三、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为省人大外事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省人大常委会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和涉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