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司法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并做出说明;
三、拟订或初步审议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并做出说明或提出初步审议报告;
四、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五、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规章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提出报告;
六、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七、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八、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
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开展司法监督工作;
十、听取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工作汇报;
十一、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