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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职责

2014/2/25 20:28:31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是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和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承办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农业与农村方面的立法、监督、决定和调查研究等项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并做出说明。

  三、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四、拟订或初步审议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并做出说明或提出初步审议报告。

  五、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六、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规章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提出报告。

       七、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报告、工作评议报告和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同本委员会有关工作的汇报。

       八、检查或视察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情况。

       九、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十、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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