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王喜军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免去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职务。
二、免去韩德洋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三、免去王淑俐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四、免去郭明峰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职务。
五、免去任厚强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六、免去赵晓光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职务。
七、免去何宝岩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八、免去李生俊、王鲲鹏、刘军、潘志斌、王兆奎、王隽、张宝华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九、任命陈坚、赵群、杨玉荣为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十、免去张凤伟的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十一、免去檀成猛的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十二、免去龙治秋的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十三、免去张为、张晶岩、孙刚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十四、免去姚涛、李元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