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召开的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自2008年全面启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以来,首次听取该项工作情况的报告。
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宪法性制度。向常委会专项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是实现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主体地位的重要方式,也是推进备案审查工作显性化的重要举措。这一方式,有利于加强常委会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有利于改进备案审查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制度建设质量和实效。
报告主要总结了近年来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方式和效果,分析了当前推进备案审查工作遇到的普遍性矛盾和提高制度建设水平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的措施。
三年接收报备规范性文件369件,全部进行审查研究
2015年1月至2018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共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369件。其中省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25件、其他规范性文件216件;各市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86件;各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42件。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对文件存在不合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指导文件制定机关及时作出修改。
重视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2017年,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对有关最低生活保障、生育保险等3件政府规章进行审查,推动文件制定机关及时对三件规章进行了修改。
坚持服从服务大局,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首先是要坚持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通过发现和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确保各类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推动规范性文件质量和制度建设水平的整体提高。同时,也要充分关注国家和我省当期工作重点,坚持着眼服从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积极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改革的具体要求,使备案审查工作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进程,助力“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落实,为各项改革和“一带五基地”、“五大区域发展战略”等事关国家大局、人民福祉和振兴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制保障和制度支撑,实现制度建设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强化纠错刚性要求和力度
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要深入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形势下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提出的要求,积极履行职责,不断探索完善深化备案审查工作发展的机制,进一步扎实推进备案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省人大常委会已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列入本届立法规划,通过这一立法项目的推进,将进一步完善、细化有关备案审查的制度规定,不断提升备案审查制度建设质量和工作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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