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及立法依据、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地方性法规修改稿及立法依据、审议结果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2、依法审查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审查情况的说明;
3、起草或组织起草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4、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5、根据法制委员会的职责,依法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6、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法制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7、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办理代表建议;
8、负责有关的国家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办理工作;
9、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0、研究并答复询问的地方性法规应用的具体问题;
11、属于委员会职责的其他事项。
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协调并拟定立法计划和规划;
2、协助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进行法规(草案)的论证或起草工作;
3、负责本省法规汇编的编辑出版工作;
4、负责本省涉外法规外文翻译的组织工作;
5、指导省地方性立法研究会开展工作;
6、办理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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